新东方::《职业教育法》修订应体现“跨界”特征
2014-05-11 10:2234
贵阳新东方烹饪高级技工学校-学院新闻栏目,新东方::《职业教育法》修订应体现“跨界”特征详细介绍了发生在我院的各种新闻。此次学院新闻栏目详细介绍的是“新东方::《职业教育法》修订应体现“跨界”特征
《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有关方面多管齐下,总结分析《职业教育法》颁布以来的成就经验、不足缺陷,着力于如何与时俱进、高质量地修订和完善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立法为民,问法于民”,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社会各方面对修订工作给予了很高的关注和期待。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对职业教育属性的深刻认识、对国情域情的准确把握、对各方责利的合理平衡、对国际经验的恰当借鉴、对法律范式的正确运用,都是修订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笔者仅从职业教育凸显的特征和现实的变化角度,就《职业教育法》修订在指导思想或原则层面上提出思考建议。
“中国特色”、“现代化”的职业教育,要求《职业教育法》修订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
职业教育的内涵外延和功能价值、职业教育的机构与实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发展模式、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和体制机制、职业教育的教师和受教育者、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行业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权利、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应该是《职业教育法》修订中要重点明确的基本问题。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与时俱进、质量第一、重在实用、依法治教等科学法制观和科学教育观,还要妥善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立足本国与接轨国际、公平与效率等诸多关系。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现代化特点、符合中国实际、兼顾国家利益和个人需要,应该是《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根本指导思想。
关乎“国计民生”、凸显“类型”的“大”职业教育,要求《职业教育法》更能体现职业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更能体现不同于普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教育与培训”并行的特点。
其一,在功能定位上,既要反映职业教育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推进社会和谐进步、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工具主义价值,还要体现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改善民生、满足人的自由充分发展和主体性需要的人本主义精神,这是发展职业教育的根本目的。在《职业教育法》中,职业教育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人的发展功能都应体现出来。其二,在培养目标上,目前对于职业教育类型的提法不少,如高素质劳动者、高技能、技术技能型、技能应用型、操作实务型等,应该在法理上统一规范。其三,对职业教育的外延理解,现实中由于管理体制的制约,“狭义的、操作性”认识比“广义的、法理性”解释更为普遍。或简单地理解为职业院校,或片面地指向职业培训机构,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实际上也是重点针对学校职业教育。在这次修订中,如何处理好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职业学校与培训机构、职前与职后、高技工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等关系,难度较大但又不能回避。要体现大职教观,应该是《职业教育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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