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厨起诉“好厨师”APP 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016-08-11 08:46 249
7名厨师通过“好厨师”APP平台,为下订单的客户上门烹饪并收取加工费。因“好厨师”APP所属的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厨师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7人要求签合同反遭开除,故7人诉请朝阳法院判令好厨师公司赔偿其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损失共计40万余元。昨天,朝阳法院开庭合并审理这7起案件。据了解,该案是北京“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
■7名厨师
每天工作8小时没社保
昨天,孙先生等4名厨师及7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出庭,被告好厨师公司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庭应诉。
孙先生诉称,去年4月15日,他入职好厨师公司,每月工资5000元,每天从10时工作到18时。公司没有与自己签劳动合同,也没缴社保,没有加班费、年假。因要求公司与自己签劳动合同,同年10月28日,孙先生被开除。
孙先生向朝阳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好厨师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共5.2万余元,并要求该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但朝阳区仲裁部门裁决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请。
白先生、郭先生等其他6名厨师的经历大致与孙先生相同。
白先生当庭陈述,他是在去年4月入职位于海淀区四季青附近的好厨师公司。公司先让他试做了一个菜,在得到店长及经理等人的认可并审查了相关证件后,他开始上班。
上班第一天,公司对白先生等厨师进行了培训,“让我们怎么去客户家,怎么做菜,并要求不能迟到,迟到罚款,”白先生称,公司会每天点名,给每位厨师派单。如果没有单子,厨师们便会穿着工服,到街上摆台子展示做宣传,“厨师不能拒绝派单,如果拒绝,轻者会被扣工资,重的就会被开除。如果客户给差评,厨师就得自己买单,连续给3个差评,厨师也会被开除。”
白先生称,公司给他们约定的报酬是每月工资5000元,其中含1000元的交通费,每月15日会将上个月的工资打到银行卡上。厨师每次去客户家做饭的费用,公司会分走一半,“比如,给客户做四菜一汤收费79元,客户会将钱通过网络打给公司,或者直接交给厨师带回公司,厨师和公司平分这笔收入。”
7名厨师当庭出示了工服、宣传单、银行打款明细等证据,并申请了一名证人出庭作证。7人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共计索赔40万余元并补缴社会保险。
■“好厨师”公司
与厨师们只是合作关系
好厨师公司代理人不认可原告方出示的证据,他当庭出示了一份《合作协议》,称厨师们与公司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
该份《合作协议》显示,厨师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平台合作厨师,为客户上门烹饪,客户服务费双方平分,建立的是合作关系。
至于厨师所称的5000元底薪,《合作协议》中称,是公司支付厨师接受调度产生的费用,为计算方便,统一按照5000元支付。至于惩戒,公司对厨师进行计分式惩戒,客户差评或投诉计分达一定数量,公司有权解除与厨师的合作。
该名代理人辩称,孙先生等厨师是通过“好厨师”APP平台,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服务,是否接单由厨师自己掌握,孙先生等也自行掌握工作时间,不用坐全班,孙先生通过接单获得奖励,故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庭上,针对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焦点问题,原被告均举证质证,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较终,因原告同意调解,被告不同意调解,该案暂时休庭。
该案将择日宣判。
■观点
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有难度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姜颖指出,“网约工”和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有→定的差别,故也不能用传统的属性上、管理与被管理上、基本工资发放上来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目前,对该类事物的观点有两种,→种认为是劳动关系,另→种认为其和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还是有所区别、趋向比较灵活的。目前看将灵活的、新兴的关系视作某→种劳动关系,还有→些难度。
“美国在→些案例上会偏向于看哪边的因素多→些,并不要求完全符合传统的劳动关系的全部要素,但和承包、劳务等相比,又不太典型,故是否确定为劳动关系,还要看符合传统劳动关系方面的因素多→些,还是合作、承包、劳务方面的因素多→些,当然,这较终要看法院的裁决。”姜颖说。
姜颖称,传统的劳动关系没有“分成”这种形式,工作时间也是法定的,即使是计件,也有相对确定的数目来衡量,但市场是很灵活的,如果把所有的关系归结到劳动关系中来,对劳动者来说也不是特别有利和现实。但该保护的还是要保护,这也需要→定的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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