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厨师状告好厨师APP非法解除合同获赔偿
2017-06-14 09:09155
7名厨师告好厨师APP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庭审中,网约工究竟与网络平台是何种关系是争议焦点。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本市审理的首起“网约工”劳动争议案有了结果,朝阳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7名厨师分别获得了赔偿。
线上签约线下未签合同
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快”)运营一款名为“好厨师”的APP,可在线预约厨师上门提供烹饪服务。据孙先生称,他于2015年4月15日入职公司任厨师,月工资5000元,每天从上午10时工作至晚上6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替他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以及安排休年假,并于2015年10月28日违法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为此,孙先生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共5.2万余元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同时,邓先生等6名厨师也提起诉讼,法庭进行合并审理。
乐快公司则认为,孙先生与公司“好厨师”平台之间是平等商务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孙先生无需接受公司管理,在平台客户处提供临时性厨师劳务服务且服务地点由客户指定。作为合作厨师具有拒绝调配的权利,无工作摊派性质。据此,请求驳回起诉。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与某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根本在于双方的“合作”模式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而不在于双方对于彼此之间法律关系的“认识”。本案中,双方虽签订了否定劳动关系的《合作协议》,但仍应审查个人与单位之间事实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乐快公司仅经营厨师类业务平台,原告主要提供厨师技能;双方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双方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乐快公司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休息日加班,故法院驳回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据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万元。法院同时也认定了其余6名原告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判决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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